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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井下打风钻月余患病岗前未体检单位担责 □本报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薛逢侠翟小功
自2002年12月起,夏某、王某在一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耙碴、打钻工作。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27日,在海南省东方市某矿业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
2010年12月6日,两人由于感觉身体不适,一同到医院检查,被诊断出患有尘肺并双上肺继发性结核,俗称矽肺病,相关权威机构鉴定夏某和王某构成工伤,为四级伤残。事后,夏某、王某找到就职的矿业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不料遭拒,后二人提起劳动仲裁。
海南省东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该矿业公司应当分别向夏某、王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9万余元。矿业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危害病因素的作业。
本案中,矿业公司以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不可能患矽肺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王某在到该公司就职前已患矽肺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
同时,该矿业公司曾在2007年3月份和9月份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说明王某之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